200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调整
来源:财务科 发布日期:2009-08-13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苏州市财政局苏金规字[2009]1号文件精神,我公司将对公司员工的2009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调整原则上按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05]82号)执行。
(二)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850元;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地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苏州市区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01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0%。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四)本年度缴存基数的调整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我公司将于2009年9月起实施调整(7~8月将补交)。 |